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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工作情况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201771日起,该项制度正式在全国实施。202161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确立重要遵循。2018年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我院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151,立案11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4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法院已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余万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67余万元、督促整治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580余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105余吨等。上述工作成效彰显了公益诉讼工作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全县发展大局,以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服务大局中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我们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制度安排,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科学谋划、扎实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站位。自公益诉讼工作正式实施以来,我院即确定了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按照最高高检、省检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大局能力。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院工作大局,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正确方向,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

——重视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一体化”办案。我院将公益诉讼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靠前指挥,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全面加强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将其作为检察业务的新亮点、新增点、新发力点。对内建立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强化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增强整体合力,研究制定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工作的规定(试行)》,实现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新模式对办案力量、线索信息、信息化装备等检察资源的有效整合。探索建立四检合一的一体化办案模式,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为重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手段,抓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形成有力震慑。

(二)以办案为中心,不断丰富公益诉讼制度实践

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我们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主动拓展监督领域,积极开展专项监督,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推进。

——立足新起点,创新工作机制平台。一是持续聚焦民生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形成保护合力。2018年,为推动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签《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规定》。2019年,与县纪委、监察委联签《关于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若干意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2022年,聚焦封开特色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农业农村局联签《关于建立服务保障封开特色农业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并设立“封开县特色农业发展检察服务联络站”,共同搭建特色农业服务保障平台,形成助推服务封开特色农业合力。二是注重加强合作形成监督全力,今年,与县法院立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生态司法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好封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时下热点问题。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在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将时下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当下工作的主要方向。

一是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工作首位,守护“绿水青山”。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点方向。一经发现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予以整改,争取事前消除危害,追求“以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治理为辅”的理想状态,达到切实取得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最终目标。坚持敢为先探索,我院抓好提起诉讼这一刚性手段,敢于先行先试,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办理了全省首例当庭宣判检察机关胜诉的封开县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对于通过诉前程序无法解决的,以及事关国家、人民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敢于迎难而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切实维护国家公益不受侵害。办理了全市首例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我院诉讼请求,被告卢某某不但受到刑事处罚,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71元,用于修复被滥伐林木山场的生态环境。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和有效宣传,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工作热点,保护“舌尖上的安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聚焦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工作。通过对“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食品销售平台进行线索摸排,发现部分商户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完善、证件过期、无证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对本县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着力进行了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针对违规销售保健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整治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2个、规范外卖平台销售保健食品经营商铺24家,有效加强监督管理职责,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三是“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作为工作亮点,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办理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依法予以立案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4份,督促有关单位清理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共计105吨,关停违建养牛场1个,规范4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消除环境污染的安全隐患,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定位新领域,丰富案件类型,拓宽监督范围。一是创建“绿色封开,生态检察”业务品牌,以守护封开县生态环境资源为己任,以“公益诉讼”为抓手,聚焦法律监督主责和守护生态主业,致力打造“生态检察品牌”,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封开统一起来,努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封开检察模式。二是立足封开两广门户地理特点和大湾区西部生态屏障的生态优势,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作,全力保护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牵头联合广西梧州苍梧县、贺州八步区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开展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机制》,建立贺江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开展跨省生态检察实质性联合办案,办理粤桂两省四地共同签署西江流域公益诉讼框架协议以来首例粤桂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为两省四地的协作机制提供先行实践经验。我院与广西苍梧县检察院通过跨区域联合办案共同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磋商函6份,促进流域上下游同步综合治理,共清理108.3吨,形成贺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保护合力。三是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我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检察担当,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针对外来入侵物种侵害生物安全问题,积极开展红火蚁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发现红火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7条,立案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7份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联防联治,加强公共场所的红火蚁防治管理措施。四是保护红色资源、弘扬革命精神。积极探索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及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发现违法线索7条,立案7件,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磋商函7份,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对6处红色资源进行整改,调查核实5名烈士身份,推动解决 840.2 万元修缮专项经费同时组织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烈士后人在革命旧址现场召开公开听证会,把公开听证变成了生动的党史学习教育和革命文物保护的讲堂,为革命文化的弘扬,红色基因的传承,提供检察力量。五是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规范化。聚焦国有财产保护,助推规范基本养老金监管,督促追回被拖欠水资源费、违规发放涉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计67.9万余元,有效防止了国有财产流失。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管理,聚焦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整治全县医疗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吊销16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聚焦履职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我们始终坚持政治建检、人才兴检、科技强检,大力加强德才兼备的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加强智慧检务等现代科技在办案工作中的应用,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高效。

——学研并重,坚持检察实务与法治研究相结合相促进,不断提升队伍素能。始终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来谋划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先后参加多期公益诉讼实务培训班。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理论实务研究,我院干警撰写的《行政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荣获广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征文三等奖,办理的保护贺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入选西江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一周年案例集,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选为“广东省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我院公益诉讼部门因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集体嘉奖一次,个人三等功一次

——多措并举,坚持科技应用与传统宣传相结合相促进,打造公益诉讼立体效果。一是积极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购置无人机专门用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我院3名干警参加技术培训并获得驾驶资格运用无人机参与办案,从现场勘查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整改验收,证据采集的效率效果都得到极大提升。二是与邮政部门签署《民行邮路合作框架协议》,利用邮政网点分布广、覆盖全的优势将检察公益诉讼向基层治理领域纵深推进,强化检察环节社会治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调配不均衡。内设机构改革后,我院第二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三大”检察工作现有人员7名,其中员额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2名,聘用司法辅助人员1名。从现有人员配备上看,对公益诉讼办案力量调配还不均衡。二是业务素能还需进一步提高,作为新的业务领域,办案人员对业务还不够精通。在把握法律政策、寻找切入点、拓展监督手段等方面的综合素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案件线索发现难。目前的线索发现和收集机制已经在不断扩展和完善,但是一些信息平台还不能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社会成效。四是调查取证难,主要是我们的调配取证手段有限,难以及时取证,贻误起诉良机,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较强,在介入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如好多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类案件,其证据灭失速度快、不可恢复性等特点,这对取证、固证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五评估鉴定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均涉及到鉴定问题,鉴定机构、鉴定人才相对缺乏,鉴定成本也比较昂贵,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公益诉讼涵盖领域广泛,所涉法律规章异常繁杂,是目前检察工作中唯一覆盖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监督执行的全流程业务,其专业性、技术性都非常强,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我在公益诉讼团队专业化、办案能力、理论研究等方面还有不少短板,亟需加大力气解决。下阶段,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部署要求,促进办案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准化,努力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继续争取监督支持,凝聚保护合力。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建议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专项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关注、监督和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机制建设。做好职能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凝聚更多共识。

——继续保持办案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坚持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先导,落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各项部署,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提升办案质量效果作为目标。着眼公益诉讼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针对近年来公益诉讼拓展范围扩大,如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先后被纳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在新的法定领域积极开展办案实践,进一步优化办案结构,扩大整体办案规模。对于传统的法定领域,在稳规模的基础上,提升办案质量和成效。

——继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办案能力。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充分平衡发展,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办案组织。强化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补齐业务短板,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队伍的素质能力。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交流,在人员培训、理论研讨及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相互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报告,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院将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把握新要求,树立新标杆,不忘检察初心,牢记监督使命,忠诚履职,努力为美好封开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诉前检察建议20183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才能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由于该建议是在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发送的,所以又称诉前检察建议。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的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4.四检合一:检察机关探索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于一休的办案模式。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等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由民行部门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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